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211执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行与吴瑞、薛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行,吴瑞,薛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1执762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行。负责人高文胜,该行行长。住所地开封市金明东街中段。被执行人吴瑞,女,汉族,1989年3月10日生,住开封市鼓楼区。被执行人薛冰,男,汉族,1987年9月30日生,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本院在执行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7)豫0211民初1056号生效民事调解书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瑞、薛冰的银行存款4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允波审判员  曹艳青审判员  于振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何 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