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1执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行与吴瑞、薛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行,吴瑞,薛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1执762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行。负责人高文胜,该行行长。住所地开封市金明东街中段。被执行人吴瑞,女,汉族,1989年3月10日生,住开封市鼓楼区。被执行人薛冰,男,汉族,1987年9月30日生,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本院在执行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7)豫0211民初1056号生效民事调解书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瑞、薛冰的银行存款4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允波审判员 曹艳青审判员 于振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何 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