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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5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四川新世纪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中山市东方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新世纪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中山市东方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中山市东方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5执65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新世纪安全玻璃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山市东方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中山市东方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15民初38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1月06日立案执行四川新世纪安全玻璃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63347.96。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资产不便处置,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资产不便处置,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或有财产暂不宜处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四川新世纪安全玻璃有限公司元,已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四川新世纪安全玻璃有限公司463347.96元。二、终结(2016)川0115民初38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陈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