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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3民初2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月春与王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月春,王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603民初2059号原告:张月春,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楠,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正,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原告张月春与被告王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月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楠、被告王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月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王正偿还张月春借款本金30万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其他费用均由王正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10日,王正妻子黄露露向张月春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自2017年4月10日至2017年5月10日。当日及次日,张月春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将30万元借款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汇入王正之妻黄露露指定账户内,履行了出借人的义务。在借款期限内,借款人意外身亡。另查明,借款人与王正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综上所述,依据法律规定提起诉讼,请判如所请。王正当庭口头辩称不知道黄露露借款;王正未提交任何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10日,黄露露向张月春出具借条,载明:黄露露今借张月春现金50万元,于2017年5月10日前归还全部,如过期不还,本人名下奔驰C200(皖F×××××)及**号楼**室房产同意归张月春所有。同日,张月春向黄露露银行账户转账20万元,次日,张月春又向黄露露短信指定的况姗姗银行账户转账10万元,共出借30万元,余款20万元未支付。借款到期后,王正未按约还款,致纠纷发生。另查,王正与黄露露于2014年8月8日登记结婚,上述借款发生于王正与黄露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露露于2017年4月17日死亡。上述事实,有张月春提交的借条、转账凭证、短信照片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黄露露向张月春借款,张月春已经支付了借款,双方已形成合法的借贷债权债务关系。上述债务发生于黄露露与王正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现黄露露已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王正应对本案夫妻共同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故张月春起诉要求王正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月春借款本金30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王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尹书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永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