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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终8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郑敏诉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家汇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敏,曾容,上海添诣实业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家汇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87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敏,男,198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上诉人(原审被告):曾容,女,198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添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长堤路301号2幢667、668、669室。法定代表人:郑敏,总经理。上列三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三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家汇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18号。负责人:陈金升,行长。上诉人郑敏、曾容、上海添诣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家汇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4民初28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敏、曾容、上海添诣实业有限公司收到缴纳上诉费用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郑敏、曾容、上海添诣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李 弘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陈安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