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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2财保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谢春强与江苏美丽鼎阳置业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春强,江苏美丽鼎阳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财保197号申请人:谢春强,男,196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浩,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杰,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苏美丽鼎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三堡街道办事处府前街26号。法定代表人:许辉鹏,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谢春强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江苏美丽鼎阳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徐州市铜山区三堡街道办事处潘楼村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号:铜国用【2014】1336号)一处(以150万元为限)。申请人谢春强以其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投保的保险金额为150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已提供财产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江苏美丽鼎阳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徐州市铜山区三堡街道办事处潘楼村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号:铜国用【2014】1336号)一处(以150万元为限)。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莉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吕林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