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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2民初4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4236魏超与亳州市谯城区糖糖果果甜品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超,亳州市谯城区糖糖果果甜品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4236号原告:魏超,男,198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告:亳州市谯城区糖糖果果甜品店,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十河镇西关村梅北路。法定代表人:朱风雷。原告魏超与被告亳州市谯城区糖糖果果甜品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魏超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超撤诉。案件受理费61元,减半收取计31元,由原告魏超负担。审判员  袁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