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刑终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项瑞华、卢信志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项瑞华,卢信志,金建华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刑终865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项瑞华,男,1976年11月18日出生于浙江省临海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2016年11月3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卢信志,男,1978年10月9日出生于浙江省台州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2014年5月7日因赌博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罚款500元。2016年10月19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金建华,男,1969年11月7日出生于浙江省台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2016年11月18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取保候审。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审理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卢信志、项瑞华、金建华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7月10日作出(2017)浙1004刑初465号刑事判决,依法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卢信志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处被告人项瑞华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金建华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原审被告人项瑞华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项瑞华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项瑞华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项瑞华撤回上诉。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7)浙1004刑初46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小国审 判 员 朱仁跃审 判 员 张媛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记员 许雪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