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2执恢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小明与江西樟树啤酒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明,江西樟树啤酒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2执恢106号申请执行人:刘小明,男,1977年6月7日生,汉族,吉水县人,住江西省吉水县。被执行人:江西樟树啤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张家山工业小区,组织机构代码:73196667-7。法定代表人:黄建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人刘小明与被执行人江西樟树啤酒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于2017年7月21日撤回对该案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982执恢106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鹏审判员 杨卫东审判员 朱志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黄思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