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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93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谢伟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伟彬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9321号之一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黄英超,男,198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被申请人:谢伟彬,男,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杨华,福建滨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春兰,福建滨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谢伟彬与黄英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作出(2017)闽0203民初9321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黄英超名下价值120万元的财产,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冻结了黄英超名下厦门市思明区文屏路41-5号201室房屋产权。被保全人黄英超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供案外人戴明金名下厦门市集美区银盛里14号301室房产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英超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戴明金名下厦门市集美区银盛里14号301室房产产权;二、解除对被保全人黄英超名下厦门市思明区文屏路41-5号201室房屋产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远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 记员  谢伟琴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