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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6行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金龙与永宁县公安局杨和派出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龙,永宁县公安局杨和派出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p t ” > 行 政 裁 定 书(2017)宁0106行初79号原告张金龙,男,198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包头市固阳县怀朔镇。委托代理人周凯北,内蒙古北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永宁县公安局杨和派出所,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县城杨和南街。负责人白晓峰,所长。委托代理人王少飞,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龙诉被告永宁县公安局杨和派出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张金龙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完毕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永宁县公安局杨和派出所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金龙负担,另一半由本院退还原告张金龙。审判员李建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伍小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