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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8601民初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王军峰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8601民初775号原告:王军峰,男,汉族,1974年4月8日出生,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迪,河北庞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苗针玮,河北庞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方北路13号。负责人:张保龙,总经理。原告王军峰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王军峰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军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军峰负担。审判员  李丽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董文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