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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3执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邢台市大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3执732号邢台城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桥西区。邢台市大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邢台城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邢台市大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503民初26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邢台城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503民初2665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廷恩人民陪审员 :崔赫学人民陪审员 :王亚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 张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