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4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阮黎明与被申请人孙俊梅抚养费纠纷民事通知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川0114民申2号阮黎明:你对本院(2013)新都民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不服,提出申诉。你认为原审判决判令你支付2012年2月至2013年2月子女生活费12000元,而你在2012年10月已给付6000元,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并没有将支付的这6000元扣除。故要求被申请人阮小米的法定代理人孙俊梅返还多收取的6000元子女生活费及相应的资金利息。在申诉审查过程中,根据你向本院提交的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复印件、《民事判决书》、个人出入境相关证明及你向本院所作陈述和本案原有证据,经复查认为:一、原审判决未违反法定程序。在原审诉讼过程中,因你一直身居国外,无法向你直接送达开庭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依法采取公告送达形式送达法律文书,并做缺席判决并无不当。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原审原告阮小米要求你支付生活费,因你并未对原审原告与你的人生关系提出异议,且该原告现尚未成年,需要父母抚养,故判决你向其支付生活费合理、合法。三、关于你要求原审原告法定代理人孙俊梅返还你在2012年10月通过银行向孙俊梅支付的6000元人民币问题。因原审判决第二项内容为:“被告阮黎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阮小米支付从2012年2月起至2013年2月止未给付的生活费共计120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由被告阮黎明承担50%”。同时,在该判决的事实认定部分也未涉及该问题及对该内容性质的定性问题。另外,你在再审审查过程中向本院提交的银行支付凭证也没有该款系子女生活费的说明及其他证据证明该支付款项的具体性质,且你也自诉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原审原告法定代理人孙俊梅不认为该款系你给付原告的生活费。故你在本案再审审查过程中提出的这6000元问题其法律关系尚不明确,不能以此证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建议你对此问题另行主张权利。综上,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成立,原审判决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该判决应当予以维持。特此通知。审判员 :吴家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江银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