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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民初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许立刚与倪受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立刚,倪受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717号原告:许立刚,男,196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固始县。被告:倪受芳,男,1975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原告许立刚与被告倪受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2017年8月2日,许立刚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许立刚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许立刚负担。审 判 长  宋玉希人民陪审员  李 强人民陪审员  闫素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王婵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