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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3民初1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崇阳信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段咏、黄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崇阳信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段咏,黄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23民初1087号原告:崇阳信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段咏,女,1989年3月25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被告:黄静,女,1989年8月10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崇阳信达物业服务公司与被告段咏、黄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崇阳信达物业服务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段咏、黄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崇阳信达物业服务公司的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崇阳信达物业服务公司负担。审判员  章文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龙 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