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初7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青岛晶岳红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玉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晶岳红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玉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7470号原告:青岛晶岳红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城北一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057285000L。法定代表人:田宝民,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吉鹏,男,199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系该公司职工。被告:李玉良,男,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晶岳红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玉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起诉,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玉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晶岳红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玉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