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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执恢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肖翼常、汪联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翼常,汪联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恢305号申请人:肖翼常,男,汉族,1968年11月9日出生,住本市义安区。被执行人:汪联大,男,汉族,1973年1月13日出生,住本市。申请执行人肖翼与被执行人汪联大民间借贷一案,本院(2016)皖0705民初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肖翼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汪联大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汪联大名下价值41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陈耀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