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4执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马鞍山马钢嘉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泰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鞍山马钢嘉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马鞍山市泰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4执396号申请执行人:马鞍山马钢嘉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金信用代码91340400750960780H(1-1)法定代表人:姚效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马鞍山市泰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东晖花园52栋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67589994X0(1-1)法定代表人:蔡金林,该公司总经理。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16)皖0504民初34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鞍山市泰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5008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存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星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