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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522民初1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仲斌与田进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仲斌,田进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22民初1986号原告刘仲斌,男,汉族,1969ian09月29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田进昌,男,回族,现年53岁,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原告刘仲斌诉被告田进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仲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刘仲斌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宏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马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