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522民初1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仲斌与田进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仲斌,田进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22民初1986号原告刘仲斌,男,汉族,1969ian09月29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田进昌,男,回族,现年53岁,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原告刘仲斌诉被告田进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仲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刘仲斌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宏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马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