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02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伊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宋月明、张晓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月明,张晓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02执7号申请执行人伊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海军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宋月明,男,195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伊春市伊春区。被执行人张晓健,男,196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铁力市铁力镇。申请执行人伊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宋月明、张晓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伊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院2016年7月22日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702民初19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702民初1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证据或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文忠审 判 员 周德才代理审判员 王文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邓小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