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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2民初1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湖南郴州南燕汽车厂与郴州汇龙置业有限公司、郴州市人民政府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郴州南燕汽车厂,郴州汇龙置业有限公司,郴州市人民政府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2民初1300号原告湖南郴州南燕汽车厂,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燕泉路**号金燕大厦。法定代表人黄伟全,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黄志新,该厂厂长助理。委托代理人周文新,湖南天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郴州汇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青年大道南侧。法定代表人汤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世超,湖南锐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郴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五岭大道9号。法定代表人刘志仁,该人民政府市长。委托代理人陈德军,湖南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湖南郴州南燕汽车厂与被告郴州汇龙置业有限公司、郴州市人民政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湖南郴州南燕汽车厂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郴州南燕汽车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郴州南燕汽车厂撤诉。本案受理费31440元,减半收取计15720元,由原告湖南郴州南燕汽车厂负担。审判员  罗文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肖 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