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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03民初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郭业红与荆州市中正石材有限公司、颜晓波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业红,荆州市中正石材有限公司,颜晓波

案由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03民初787号原告:郭业红,女,1979年9月1日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被告:荆州市中正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太岳路18号。法定代表人:颜晓波,该公司经理。被告:颜晓波,男,1978年8月10日生,汉族,住荆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业红诉被告荆州市中正石材有限公司、颜晓波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业红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业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业红撤诉。本案诉讼费20901元减半收取10450.5元,由原告郭业红负担。审 判 员  张 荣审 判 员  王贤林人民陪审员  朱永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冯 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