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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2民初4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王桂贤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王桂贤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2民初4709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董俭,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政敏,女,197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济南市。被告:王桂贤,男,198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诉被告王桂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因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董 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孟晓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