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6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石德龙与孙仲宏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德龙,孙仲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6执119号之四申请执行人:石德龙,汉族,甘肃省宁县人,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孙仲宏,汉族,甘肃省宁县人,职工。申请执行人石德龙与被执行人孙仲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2016)甘1026民初17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孙仲宏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石德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孙仲宏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孙仲宏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县支行工资账户(账号:×××),并依法划拨了孙仲宏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县支行×××工资账户内存款60520.31元。根据我院财产查询反馈情况,被执行人孙仲宏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石德龙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孙仲宏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石德龙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孙仲宏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孙仲宏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石德龙发现被执行人孙仲宏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小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瑛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