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18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彭亚钢与刘友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亚钢,刘友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18100号原告彭亚钢,男,汉族,1973年8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包盈盈,广东格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覃磊,广东格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友谊,男,汉族,1982年10月13日出生。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其借款,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6.2万元整;2、被告自2015年6月30日起以借款本金16.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至还清全部债务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6月8日为76572元);第一、二项合计为:238572.00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认定被告刘友谊欠原告彭亚钢借款16.2万元属实。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友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彭亚钢偿还借款本金16.2万元及违约金(以借款本金16.2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39元,由被告刘友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毛 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陈晓玲书记员 陈靖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