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02民初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张天祥与常志向、杨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天祥,常志向,杨金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883号原告:张天祥,男,196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被告:常志向,男,196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被告:杨金生,男,196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原告张天祥与被告常志向、被告杨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天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天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天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蔡亚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