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22执恢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李先云与胡连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先云,胡连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3122执恢5号申请人李先云,男。被执行人胡连喜,男。李先云申请胡连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泸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泸民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先云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泸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泸民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向永健审 判 员 邓永成助理审判员 许湘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博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