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民申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内蒙古虎森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李丽红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内蒙古虎森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李丽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民申92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内蒙古虎森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毫沁营镇乌兰不浪村。法定代表人:曹小虎,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丽红,女,197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再审申请人内蒙古虎森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虎森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丽红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内01民终35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虎森公司申请再审称,李根毛已超法定退休年龄,不具备与虎森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条件。一、二审判决确认李根毛与虎森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无法律依据,二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确认李根毛与虎森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现行法律并未规定,与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应按劳动关系处理。李丽红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确认虎森公司与李根毛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适用法律正确。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根毛在虎森公司从事木工工作时,已超法定退休年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李根毛到虎森公司处工作时,其年龄已经超过60周岁,即超过法定的退休年龄,已不具备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主体资格。二审判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李根毛在虎森公司工作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据此,认定李根毛与虎森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指令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审 判 长 高满忠审 判 员 徐 澎审 判 员 阿茹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法官助理 荣如侠书 记 员 田淑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