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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3民初2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淑华与江苏丰盈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华,江苏丰盈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2657号原告:王淑华,女,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新贵,灵璧县灵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丰盈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河海西路1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69101935M。法定代表人:张泽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才,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慧,江苏常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华与被告江苏丰盈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本案与本院正在审理的(2017)皖1323民初2655号民事案件为同类案件,案件之间互相关联,而(2017)皖1323民初2655号案件尚未审结。为保证案件质量,统一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五)、(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袁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耿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