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2民初2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子洋与孙传冲、刘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子洋,孙传冲,刘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2民初2561号原告:张子洋,男,199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被告:孙传冲,曾用名:孙聪,男,199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被告:刘灿,女,身份信息不详。原告张子洋与被告孙传冲、刘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张子洋在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子洋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任卫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