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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3执恢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2017)执恢217申请执行人张艳芳与被执行人王宝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艳芳,王宝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恢217号申请执行人:张艳芳,女,汉族,1976年03月08日出生,住宝鸡市金台区。被执行人:王宝宝,男,汉族,1975年11月08日出生,住宝鸡市金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艳芳与被执行人王宝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5)金民初字第0009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王宝宝未履行,张艳芳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7826元,诉讼费498元。申请执行费317元由王宝宝负担。此案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张艳芳自2017年7月25日起15日内将自己户口从王宝宝家户籍中迁出由王宝宝一次性向张艳芳给付20000元,其余部分张艳芳自愿放弃。此案双方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03执恢2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海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炳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