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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民初6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邢国志与江昌富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国志,江昌富,陈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6232号原告邢国志,男,1951年3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江昌富,男,1953年2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陈昌,男,1967年2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哈尔滨市松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国志与被告江昌富、陈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国志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给付10000元,并于2017年8月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国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邢国志负担(原告已预付2225元,按原告变更的诉讼请求减半收取,退还原告2200元)。审判员 石 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姚宏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