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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3民初3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海文与王海涛、王夕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文,王海涛,王夕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3269号原告:张海文,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庆玺,城镇居民。被告:王海涛,农民。被告:王夕忠,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文诉被告王海涛、王夕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元,由原告张海文负担。审判员  汪渤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丛龙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