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民初3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海文与王海涛、王夕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文,王海涛,王夕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3269号原告:张海文,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庆玺,城镇居民。被告:王海涛,农民。被告:王夕忠,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文诉被告王海涛、王夕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元,由原告张海文负担。审判员 汪渤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丛龙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