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3民初1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湖北崇阳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立军、吴漫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崇阳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立军,吴漫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23民初1089号原告:湖北崇阳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阳助,该公司法务部负责人。被告:陈立军,男,1991年1月29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被告:吴漫丽,女,1992年4月21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崇阳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立军、吴漫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崇阳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立军、吴漫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崇阳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案件受理费788元,由原告湖北崇阳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廖元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黄秀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