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5刑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缴树升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缴树升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025刑初18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缴树升,男,1970年1月3日出生于河北省大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大城县。2017年1月20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2日由本院决定,被大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城县公安局看守所。大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大城县院公诉刑诉[2017]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缴树升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6月1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缴树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缴树升酒后驾驶冀R×××××号轻型厢式货车沿津保南路某向西行驶至大城县某路段102Km+100m处,与前方顺行李某驾驶苏A×××××号小型轿车相刮撞,造成两车损坏。经鉴定,被告人缴树升静脉血酒精含量为355.55毫克/100毫升。在此事故中,被告人缴树升驾车未保证安全行驶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缴树升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自愿认罪,并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检验报告、交通事故鉴定意见书、大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证明、被告人缴树升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缴树升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缴树升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当时静脉血液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缴树升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缴树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起至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齐卫标审判员 王德营审判员 王银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晓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