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21执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李育江与马彦兵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育江,马彦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21执386号申请执行人:李育江,男,汉族,出生于1978年6月9日,住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执行人:马彦兵,男,汉族,出生于1969年12月30日,住址:新疆阜康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新0121民初326号民事判决书,于二0一七年八月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彦兵相应银行(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20215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彦兵应负担的执行费2932元的相应银行(金融机构)存款;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文邵勤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马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内的相应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买彦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霍伟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