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4执保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玉师、高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玉师,高利,徐全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4执保250号申请人:王玉师,男,1965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曲爱娟,蓬莱市新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高利,女,198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招远市。被申请人:徐全明,男,198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招远市。申请人王玉师与被申请人高利、徐全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玉师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高利、徐全明名下的银行存款18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王玉师以其所有的江铃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牌号为鲁F×××××)及担保人于军先所有的福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牌号为鲁F×××××),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玉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高利、徐全明的银行存款180000元。冻结期限为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一年。期限届满仍需继续冻结的,申请人王玉师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前十天,向本院提交继续冻结的书面申请,期届未申请办理继续冻结的,本裁定的冻结效力将于期限届满后自行消灭。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白丽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周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