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1民初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樊占龙与王建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占龙,王建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1民初643号原告:樊占龙,农民。被告:王建学,成人,农民。原告樊占龙诉被告王建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樊占龙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占龙以被告王建学身份信息不明确,不能有效维护和实现自己的合法债权为由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占龙撤诉。案件受理费170,减半收取计85元,由原告樊占龙负担。审判员 秦广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高 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