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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2执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杜瑞军与侯建安、崔志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瑞军,侯建安,崔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2执389号申请执行人杜瑞军。被执行人侯建安、崔志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瑞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侯建安、崔志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侯建安、崔志勇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侯建安、崔志勇名下人民币130000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常 波审判员 晁 震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智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