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2执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杜瑞军与侯建安、崔志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瑞军,侯建安,崔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2执389号申请执行人杜瑞军。被执行人侯建安、崔志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瑞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侯建安、崔志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侯建安、崔志勇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侯建安、崔志勇名下人民币130000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常 波审判员 晁 震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智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