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24民初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徐经堂与李自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经堂,李自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4民初672号原告:徐经堂,男,195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代理人:洪晓峰,庐江县盛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自荣,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经堂与被告李自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经堂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经堂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经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经堂负担。审判员 王 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鲁格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