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2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谭志杰与李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志杰,李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82执116号申请执行人:谭志杰,男,汉族,集安市人,工人,住所地集安市。被执行人:李德军,男,汉族,集安市人,职员,住所地集安市。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执行谭志杰与李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17)吉0582执1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荣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立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