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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2民初1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赵贵清与被告李丽红、第三人于可彬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贵清,李丽红,于可彬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2民初1488号原告:赵贵清,男,1967年3月14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桂香(与赵贵清系兄妹关系),住所地密山市。被告:李丽红,女,1969年10月21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第三人:于可彬,1966年9月25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原告赵贵清与被告李丽红、第三人于可彬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赵贵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李丽红停止侵权,归还抢种的7亩旱田地;2.赔偿损失11340.00元;3.由李丽红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31日,赵贵清从于可彬处承包了牡丹江矿山机械厂青年农场122亩水田、52亩旱田,承包期限为20年。在2014年春,李丽红无故抢种赵贵清的旱田地7亩,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因协商未果,故赵贵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贵清与被告李丽红的争议实为土地使用权的争议。赵贵清是与于可彬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在其承包期间内土地使用权是否被侵权,前提应当先确认于可彬是否合法取得了土地使用权,牡丹江矿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原矿山机械厂)对诉争土地是否具有合法的使用、发包权。且李丽红及其亲属李满昌作为本地农户,已经对诉争土地经营、管理使用20余年,而无相关部门或单位向李丽红及其亲属李满昌主张任何权利,致使土地使用权并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的规定,因土地使用权的争议,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故赵贵清应待诉争土地使用权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明确后,可凭相关证据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贵清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永贵人民陪审员  毕航海人民陪审员  栾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