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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5执2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泰支行、汪凡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泰支行,汪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5执2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泰支行,住所地:永泰县樟城镇南湖路13号永福广场5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5482344-8。负责人:孙志青,行长。被执行人:汪凡,男,197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泰支行与被执行人汪凡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偿还信用卡透支款人民币45138.43元及利息1117.03元、滞纳金人民币1204.51元均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银行、工商、车管、房管、国土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除了被执行人汪凡名下一部别克牌小型轿车,车牌号:闽A×××××本院查封之外(未扣押到)。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基于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构成要件。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侯协舟执行员  王幼圣执行员  檀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陈晓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