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1民初6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方如康与张浓芳、余姚市黄家庄农产品专业合作社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如康,张浓芳,余姚市黄家庄农产品专业合作社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6435号原告:方如康,男,194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被告:张浓芳,女,成年,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被告:余姚市黄家庄农产品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余姚市大岚镇黄家庄村1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3028169506160XR。法定代表人:黄宝利。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如康与被告、张浓芳、余姚市黄家庄农产品专业合作社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如康既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且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永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记员 史炜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