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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2民初1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武汉唯拓光纤激光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速腾模型科技有限公司、何静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唯拓光纤激光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速腾模型科技有限公司,何静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2民初124-1号原告武汉唯拓光纤激光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伟。委托代理人黄芳晶,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程思思,公司员工。被告佛山市速腾模型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静伟。被告何静伟,男,1984年5月1日出生。本院审理原告武汉唯拓光纤激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速腾模型科技有限公司、何静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唯拓光纤激光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佛山市速腾模型科技有限公司、何静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唯拓光纤激光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唯拓光纤激光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66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武汉唯拓光纤激光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武汉唯拓光纤激光工程有限公司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姜树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涂娅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