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82民催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慈溪市远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慈溪市远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2民催23号申请人:慈溪市远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龙山镇农垦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421840801法定代表人:周国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远达,男,该公司员工。申请人慈溪市远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3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票据付款日后十五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1300051/43583085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7年1月17日、出票金额50000元、出票人宁波喜尔美厨房用品有限公司、收款人慈溪市远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付款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山支行、背书人慈溪市远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慈溪市远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慈溪市远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周 红审 判 员  宋国梁人民陪审员  童松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 记员  施梦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