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81民初8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虞瑞武与付仁爱、黄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瑞武,付仁爱,黄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1民初8081号原告:虞瑞武,男,197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瑞安市。被告:付仁爱,男,1996年6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瑞安市。被告:黄建平,女,197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瑞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虞瑞武与被告付仁爱、黄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25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要求其应在接到该通知后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虞瑞武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虞瑞武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陈谦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记员 赵醒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