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4民初2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青岛腾瑞炭素有限公司与滨州海得曲轴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腾瑞炭素有限公司,滨州海得曲轴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4民初2325号原告:青岛腾瑞炭素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招商公社40-B-301。法定代表人:裴福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振义、冷秀礼,山东荣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滨州海得曲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滨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三路。法定代表人:丁杰,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青岛腾瑞炭素有限公司与被告滨州海得曲轴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腾瑞炭素有限公司与被告滨州海得曲轴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称其起诉主体可能存在错误,请求予以驳回起诉,待查明后重新起诉,因被告的诉讼主体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腾瑞炭素有限公司对被告滨州海得曲轴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88元,予以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新德人民陪审员 张 静人民陪审员 曹显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邴启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