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3财保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永清县供电分公司、孟祥龙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永清县供电分公司,孟祥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3财保144号申请人: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永清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永清县益昌路212号。法定代表人:吕丙得,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孟祥龙,男,199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县。申请人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永清县供电分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孟祥龙驾驶的冀A×××××号“风神”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扣押,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永清县供电分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孟祥龙驾驶的冀A×××××号“风神”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于永清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周洪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郭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