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2民初1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廖灵、罗明英、廖国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廖灵,罗明英,廖国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2民初1718号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营山县景阳路155号。法定代表人:柏洪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宾俊沣,该公司职工。被告:廖灵,男,汉族,生于1978年7月29日,住四川省营山县。被告:罗明英,女,汉族,生于1977年1月12日,住四川省营山县。被告:廖国平,男,汉族,生于1953年11月8日,住四川省营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廖灵、罗明英、廖国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审理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撤诉,符合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3元,由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吴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邓敏 更多数据: